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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行土地和房屋征收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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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行土地和房屋征收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   根据省纪委《关于进一步深化“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纪发〔2013〕7号),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方案》(浙土资办〔2013〕39号)以及丽水市政府土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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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行土地和房屋征收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

根据省纪委《关于进一步深化“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纪发〔2013〕7号),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方案》(浙土资办〔2013〕39号)以及丽水市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丽水市市区土地和房屋征收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丽征收办[2013]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相关问题的通知》(丽征收办﹝2014﹞3号)、《丽水市市房屋征收签约腾空奖励办法》等文件的要求,为深入推进土地和房屋征收阳光工程建设,积极打造“阳光征收”工程,制定2016年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权力依法规范透明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以监督和制约权力为核心,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执政为民,围绕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深入实施土地房屋征收阳光工程建设,着力规范征收程序,公开补偿安置政策,改进和加强群众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发言权、监督权和补偿权,促进依法征收、阳光征收、和谐征收。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阳光征地征房一张图”上墙工程。

制作包括土地和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安置补偿文件、工作流程、操作程序、责任部门、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内容的“阳光征地拆迁一张图”,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被征地行政村和农民集中居住点进行上墙公开,广泛张贴,让群众知晓,接受群众监督。

责任部门:各乡镇街道

监督部门:市征收办、区纪委监察局、区征收办

时间要求:2016年6月底前,土地和房屋征收项目新增行政村上墙公开阳光征收工作流程图。

(二)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工作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做到程序公开、透明。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将上述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民。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在征地依法报批前,组织勘测定界,查清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确认。开展地类认定工作,应当对拟认定的土地现状拍摄影像资料,并进行存档。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4.草签征地协议。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后,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草签征地协议,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征地方案批准后,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发布和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张贴的时间、地点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具备条件的,同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6.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公布后,及时足额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安置方案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涉及留地货币补助的,落实补助资金足额到位。

7.公开实物指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及时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开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征地涉及到的每户农户的承包地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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