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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行政处罚决定书(xx环(信宜)罚字〔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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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行政处罚决定书(xx环(信宜)罚字〔7号〕)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环(信宜)罚字〔2024〕7号

xx市平塘镇张仁镪生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83MA523TGX54

经营场所:xx省市信宜市平塘镇*****

经营者:张**

2024年1月20日,我局对你养殖场进行检查,并委托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养殖场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4012401)结果显示,你养殖场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2507mg/L,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4.1.3“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200mg/L)。

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4012401)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0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信宜)告字〔2024〕6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养殖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养殖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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