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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机关干部的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廉政意识,改进机关作风,树立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
(二)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
(三)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
(四)工作日中餐饮酒;
(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六)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
(七)酒后驾车;
(八)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至(五)项和第(八)项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涉嫌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六)和(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先行免职,再视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所列情形,不包括涉省外或重要招商引资项目洽谈活动的公务接待。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引咎辞职和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