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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落实在职党员回归社区工作的调研分析与建议
自XX年全市部署开展在职党员回归社区工作以来,“党员”成为我市社会治理中重要角色和靓丽名片。越来越多的党员“来自于群众”又“走向群众”,不仅在疫情防控、社区治理、志愿服务等方面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还掌握民情民意,更推动着城市基层治理创新和全市“党建+文明创建”工作落地见效。
利用XXX时机,笔者采取谈话交流、切身体验等方式开展调研,对落实在职党员回归社区工作有一些思考。首要的就是对几个概念进行区分思考:
第一,区分“在职”与“非在职”。根据XXX文件精神可知,“全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原则上都要到居住地社区报到”,对党员回归社区框定了前提,明确了“在职”的范围:“全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灵活就业、个体户、退休、失业待业等党员不需要到居住地社区报到。在实践中,无论是社区摸底,还是下发通知,亦或是建立的党员微信联络群,一般都是以“党员”为身份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往往会忽略是否“在职”这个前提。很多不需要到居住地社区报到的党员同志均列进了工作安排表,而导致少部分党员出现参与不积极、工作懈怠等问题。
第二,区分“行业”与“职业”。不同行业和职业的工作内容不同,作为党员能够发挥出的时间效应和服务内容其实也不一致。在实践中,在职党员回归社区从事的很多工作内容是相似的,没有行业和职业的区分度或者行业和职业的区分度又太过明显。比如走访慰问、清扫环境等,其实可以根据行业和职业细化,教师党员走访留守儿童、民政部门党员走访失独家庭等等;再比如在疫情防控中,公安、教师等单位部门的党员不需要参与值守,但实际上公安部门也有行政岗,教师也包含体美劳、思政等不需要上网课的党员人群,这些党员可以发挥作用,却并没有参与社区或小区的疫情防控。
第三,区分“组织任务”与“志愿服务”。在职党员回归社区主要是参与社区疫情防控、社会治理、环境卫生和物业管理等多方面工作。在这其中,大部分属于“志愿服务”,突出志愿性,是体现党员个人意志行动,发挥“讲党性”的一面。同时,还有一部分属于“组织任务”,突出强制性,系单位党组织要求党员干部职工必须完成的具体工作任务。在实践中,下发给党员的工作任务往往强制与志愿不明晰,存在“强制”党员进行志愿服务的情况,也存在对志愿服务数量和时长进行绩效考核的情况,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党员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的培养。
第四,区分“部门职责”与“党员义务”。在职党员回归社区所从事每一项具体工作的责任应当归属于部署单项工作的部门,引发不良后果或群众不满,应由部署这单项工作的部门先行承担,再向责任党员追责。但在实践中,不能将党员挺在前头,而责任部门放在身后,本应由责任部门派员完成的工作变成了属地党员挑大梁,也就是出现了由“党员义务”代替“部门职责”的情形。例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巡查劝导”工作安排中,要求各街道办、公安派出所等职能单位“联合党员志愿者、社区物业等多方力量”开展相关工作。但社区下发的通知却要求“回归党员”值班,不仅改变了“志愿”性,还将回归党员放在了本应由各街道办、公安派出所等人员组成的巡查劝导一线,该项工作并没有得到多数党员的响应。笔者在春节期间走访了多个小区,依旧有零星放烟花情形,但均没有党员在开展巡查劝导工作。
结合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笔者自身回归社区工作实际情况,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抓好在职党员回归社区工作:
一是以人为本,完善考核。各单位在职党员回归社区情况早已作为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