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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范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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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速我市经济赶超跨越式发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则 第一条本政策所称外来投资,指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各种合法形式投资到我市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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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速我市经济赶超跨越式发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则

第一条本政策所称外来投资,指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各种合法形式投资到我市的所有市外资金。

第二条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的招商项目,指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对该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全额承担招商费用、落户我市的外来投资企业。

第三条招商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于项目投产后组织有关部门考核认定。

二、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的新建工业企业(含原有企业外迁)土地出让价格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交纳。除补偿群众和上解中央、省以外,当地政府土地收益部分按收支两条线全额奖励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较高、对我市经济发展起支撑作用、发展潜力较大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第六条投资者有偿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出租、转让、抵押,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凡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推向土地市场。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同时足额收取土地闲置费。

第七条集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需要迁往产业集聚区,由企业提出申请,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认定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规模扩大达到搬迁条件的方可供地。用地规模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核定,享有与其他招商企业同样的优惠地价。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或公益项目,在产业集聚区内为集聚区配套服务的,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价格超出工业用地价格的政府收益部分全额奖给企业,用于支持其基础设施建设。在产业集聚区以外的,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入驻产业集聚区;30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可入住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也可由项目单位利用废旧工业用地合理安排。

第十条进入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其投资强度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二)税费政策

第十一条凡批准入驻产业集聚区的企业,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二条产业集聚区内新建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作为企业发展基金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三条产业集聚区内招商引资项目,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作为企业发展基金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四条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工业项目,税收奖励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连续三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30%奖励给投资者。

第十六条市内原有企业迁往产业集聚区后的新增生产能力,三年内企业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征收后,市政府作为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七条乡镇、办事处在产业集聚区招商的工业项目所得税收归属乡镇、办事处,且长期不变。

(三)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已搬迁到产业集聚区的市内企业,其原有土地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依法处置。处置后的政府收益部分,在解决好企业职工问题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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