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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某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企业改革,规范企业经营投资行为,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深入推进依法治企,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和《贵州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是指×集团,该办法执行牵头职能部门是运营管理部,协同部门党委工作部、纪检监察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集团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等。
第五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省国资委相关规章制度及企业内部管理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国有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全面建立覆盖全集团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八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企业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有关企业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监管不到位,致使企业或其所属各级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
(四)对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九条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